理由是:我个人认为修改后的裁定应该注明修正字样,日期应该是修改后的日期,不应该和原裁定上的日期相同。
原裁定的日期本身就不对,原裁定是2012年2月8号省高院甄院长接访后与2012年2月14号省高院寄出的裁定,2月15号我们收到后,发现日期是2011年4月8号,这就不符合实际日期,但是寄出的,我们没有办法拒收。
现在是对那个错误裁定的修改,就应该注明修改字样和修改的日期,不应与原裁定日期一样。
2012年2月15号收到的裁定书上落款日期是2011年4月8号
2012年8月13号15点35分接到省高院王大勇的电话,让我明天上午去省高院东边的接访大厅拿修改后的裁定书。
2012年8月14号上午,去移动营业厅打了话费详单,之后去了省高院接方大厅,按昨天王大勇打过来的电话回过去,是一位姓李的女士接的,我说找王大勇,她让我打另一个电话,没有人接,后来让大厅的工作人员给找的王大勇。并和媚媚、小彭等人说了2012年8月10号星期五曹庭长接访时说:他们已经修改了一份裁定,通知我们了,我们不来拿,对了一下话。
王大勇也承认除了昨天,以前没有通知过我们。王大勇拿下来的裁定书名称和日期与2012年2月14号给我寄的裁定书日期一模一样,都是2011年4月8号,因此我们拒收。我和王大勇说:上次你们寄回的裁定书日期就不对,差了10个月多,但是寄出的,我们没有办法.......回来的路上接到一审法院的电话,下午2点30分到一审法院。
2012年8月14号看到的修改后的裁定书上的落款日期依然是2011年4月8号,因此拒收。
渴望得到所有爱国人士及各大媒体的帮助,联系电话:15227844717 在线QQ:436079378 百度搜索:xshjshr
评论